桃園區大樓法拍

台北法拍屋,台北法拍屋公告,台北法拍屋代標

桃園區大樓法拍|桃園區法拍屋合遠首藏愛二街75號3樓桃園夜市

合遠首藏 邊間三房附雙車位 桃園夜市
列印
  • 售2300萬
    1. 類型:法拍大樓
    2. 總登記坪數:
    3. 每坪單價:
    4.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愛二街75號3樓
    1. (煩請告知聯絡人,您是在House-Info房屋網看到廣告,感恩幫忙)
    2. 0922-465-931
    1. 市話:
    2. 公司名稱:
    3. 公司地址:
    合遠首藏 邊間三房附雙車位 桃園夜市-QR CODE 我要留言 加LINE好友
物件介紹
詳細資料
銷售狀態
待標中
格局
3房,2廳,2衛,2陽台,1廚房
社區/大樓
屋齡
16年
車位
坡道式平面車位
所在樓層
3樓/共13樓
管委會
中庭
電梯
邊間
法拍屋
拍次
1
開標日期
115年7月29日
瀏覽人次
35人次
坪數說明
建物登記總坪數
61.14
主建物
23.82
附屬建物
4.63
公共設施
10.52
停車位
22.17
土地登記總坪數
7.27
特色描述
104法拍網☆全國最大專業代標公司☆

全國七間公司 成立於1986年 全國16家法院駐點

House-info與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部執行署,拍賣同步,
資訊最新刊登及更新有效物件




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依本院115年3月2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包含汽車車位二個(地下二樓編號50及地下三樓編號27)及位於地下二樓之機車位二個,現場情形地面磁磚有部分隆起破損狀況,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3668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3‧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 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2300萬115年7月29日拍賣] 

[第二拍:
1840萬未確定] 

[第三拍:
1472萬未確定]


搜尋區域物件快速滿意完成購屋

Houseinfo➡www.台北法拍屋網.tw


Houseweb➡www.大台北法拍屋網.tw

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House-info瀏覽量突破230萬,感謝客戶放心安心委託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0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0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1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1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2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2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3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3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4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4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5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5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6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6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7
桃園桃園區法拍大樓-7
物件留言
請注意,如果您詢問的內容與物件不相符合或是廣告,經過審核,系統將會直接刪除您的發問內容
等待圖示
相似物件
免責聲明:House-Info房屋網平台系統為租用式開放房屋買賣網站建置平台,僅提供會員查詢-桃園市,桃園區,大樓-等房屋資訊參考,並不涉入任何諮詢、交易。 物件(服務)聯絡人公佈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或與客戶聯絡交易過程中若衍生民事或刑事等法律問題,皆與House-Info房屋網站無關,所有商標、文章、名稱等版權,皆歸屬原著作者所有!